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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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保險事件之汽車所有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三十日,尚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應依標準表逕行裁決之。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未於接獲前項裁決書十五日內繳納罰鍰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公路監理機關並得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尚未處結者,公路監理機關於汽車所有人辦理汽車各項登記、換發牌照、執照、汽車檢驗時,應請其先予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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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18條,如果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並逾過應到案的日期三十日仍未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就應根據標準表進行直接裁決。此外,如果汽車所有人在接到裁決書後的十五天內仍未繳納罰鍰,則可以將案件移送至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在此期間,公路監理機關也有權停止該車輛的異動或檢驗。另外,如果汽車所有人的違反本保險事件尚未獲得處理,當公路監理機關在辦理該車輛的登記、換發牌照、執照、以及汽車檢驗時,應要求其先結清違規事項。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汽車所有人遵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並遵從相應裁罰程序。
- 罰鍰名詞
- 裁決書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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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