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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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受理前條移送之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文件,發現管轄錯誤時,應即填寫移轉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連同應移轉之文件等,移轉有權管轄之機關處理,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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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11條,處罰機關如果接受了前述移交的舉報文件後發現管轄錯誤,應該立即填寫「移轉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並連同應移交的文件一起轉交到有權管轄的機關進行處理,同時副知原本移交的機關和被通知的人。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舉報的事件被轉交到正確的機關進一步處理,避免因管轄錯誤而導致處理不當或無法有效執行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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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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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