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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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反本保險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應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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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第28條,處理違反本保險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應繼續保存。 這條法規規定了處理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的相關文件和紀錄應該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一年。過了一年之後,這些文件可以銷毀。然而,如果這些文件尚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則需要繼續保存下去。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相關的資料能夠被保存一段時間,在需要的時候可以提供作為證明或相關查詢的依據。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汽車所有人違反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規定,相關的警告通知書、裁決書等文件應該被保存一年。如果在這一年內,這個案件經過審理並結案了,那麼這些文件可以被銷毀。但如果這個案件還沒有結案,或者牽涉到刑事責任,那麼這些文件就需要繼續保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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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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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