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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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上午十二時前,將該舉發違反本保險事件有關文書或電腦資料 (以下簡稱文件) 送由該管機關於舉發之日起四日內,移送管轄機關。但管轄機關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者,以二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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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當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後,舉發單位應在舉發的當天或翌日上午十二時前將相關文件送至管轄機關。管轄機關應在舉發之日起四日內,將文件移送給相應的轄區機關。如果管轄機關與舉發地點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內,則限定在二日內。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舉發單位在1月1日舉報了一個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事件,那麼該舉發單位應在1月1日或1月2日上午十二時前將相關文件送到管轄機關。管轄機關在收到文件後,應在遞交日起四日內將文件移交給相應的轄區機關。如果管轄機關和舉發地點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內,則必須在二日內完成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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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