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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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