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 本保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 第一項各等級失能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