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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3 條

  1. 1.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其失能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目之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基準及開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2. 2.本保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原之狀態。
  3. 3.第一項各等級失能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二百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八十五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一百三十五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七十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四十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五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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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的規定: 1.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而造成身體失能,失能程度分為十五個等級。每個等級的障害項目、障害狀態、失能等級、審核基準以及能夠開具失能診斷書的醫院層級或醫師,都依照附屬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來規定。 2. 在該保險中,“失能”指的是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而受到身體傷害,經過治療後症狀已固定,再經治療也無法期待有進一步的治療效果,並且經過合格醫師的診斷確定為無法永久復原的狀態。 3. 第3條列舉了各等級失能程度的給付標準,其中包括: - 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 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 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 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 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 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 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 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 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 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 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 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 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 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 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自 109 年 11 月 23 日起 第六次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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