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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4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辦理: 一、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之失能等級給與之。 二、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時,除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失能等級給與之。 三、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失能給付,超過各該等級失能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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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4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失能時,保險公司應依以下規定進行審核及辦理給付: 1. 若受害人的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中的任一項目,則給付金額按照該項目所規定的失能等級進行給付。 2. 若受害人的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中的兩個以上項目,除非另有規定,給付金額應按照最高失能等級進行給付。 3. 若受害人的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中的第14等級至第1等級間的兩個以上項目,則給付金額應按照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進行給付。但若最高等級已經是第1等級,則按照第1等級的給付金額進行給付。 4. 若受害人的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中的第8等級至第1等級間的兩個以上項目,則給付金額應按照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進行給付。但若最高等級已經是第2等級以上,則按照第1等級的給付金額進行給付。 5. 若受害人的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中的第5等級至第1等級間的兩個以上項目,則給付金額應按照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三等級進行給付。但若最高等級已經是第3等級以上,則按照第1等級的給付金額進行給付。 6. 根據第3款至第5款的規定審核的失能給付金額,若超過各失能等級分別計算後的合計額,則應按照合計額進行給付。 以上內容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4條的規定進行解釋,該規定係根據1994年6月8日生效的修正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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