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5 條
- 1.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失能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失能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失能給付標準給與之。
- 2.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失能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失能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失能給付方式給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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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5條》,這項法規有兩項款: 1. 如果受害人在汽車交通事故中已經有失能程度,後來因為同一事故發生加重失能,根據加重的失能程度來扣除原本已經給付的失能給付金額。 2. 如果受害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已經領取了失能給付,之後因原本的障礙部位惡化而使失能程度更加嚴重或者死亡,則適用第一項的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的方式來給付應得的金額。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交通統計查詢網站的資料(https://stat.thb.gov.tw/stat/download?mid=659&type文件),假設某位受害人因為汽車交通事故導致了部分失能,並按照法定給付標準獲得了失能給付。然而,後來該受害人的原有的障礙部位惡化了,導致失能程度加重。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5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加重的失能程度扣除已經給付的失能給付金額,並支付該增加的金額給受害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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