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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失能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失能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失能給付標準給與之。
  2. 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失能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失能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失能給付方式給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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