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8 條
- 1.本保險之保險人對於受害人失能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予以檢驗查證。但受害人僅提供甲種診斷書,而保險人依據診斷書之內容尚無法為受害人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失能等級之認定者,保險人得要求受害人至上述醫院予以檢驗查證。
- 2.前項診斷書及檢驗查證之相關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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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8條規定了保險人對受害人失能等級的認定程序。根據此條規定,當保險人對受害人的失能等級有疑義時,可以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的醫院進行檢驗查證。若受害人僅提供甲種診斷書,但保險人根據該診斷書內容仍無法確定受害人是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的失能等級,保險人可以要求受害人去上述醫院進行檢驗查證。而相關的診斷書和檢驗查證費用則由保險人負擔。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8條,保險人在審核保險給付案件時可以要求受保人提供相關文件和醫療資料,包括醫院診療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X光照片)等。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醫院、診所以及領有執業執照的醫師或助產士都不得拒絕提供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將成為行政機關判斷勞工是否具有失能症狀程度和是否屬於職業傷害所致的依據。 此外,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8條第2項,相關的診斷書和檢驗查證之費用由保險人負擔。這意味著,當保險人要求受害人提供檢查和確定失能等級所需的相關診斷書時,相關的費用將由保險人承擔。 綜上所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8條規定了保險人對受害人失能等級的認定程序,並明確了相關的資料提供和費用負擔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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