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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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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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第7条的规定,每次因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给付的总额最高限制为新台币220万元。 参考资料: -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修正2016.05.04)第27条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1 -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理赔作业要点第七点之二(一)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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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