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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分別記帳,記載相關收支情形。
  2. 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得按季或半年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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