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37

快速跳轉
  1. 1.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分別記帳,記載相關收支情形。
  2. 2.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得按季或半年進行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7條: 1.保險經紀人公司如果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和再保險經紀業務,應該分別記帳並記載相關的收支情況。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求經紀人公司在會計上區分兩項業務,以便更清楚地追蹤和管理其收入和支出。 2.對於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的經紀人公司,可以按季或半年進行結算。這意味著經紀人公司可以每季或每半年對再保險經紀業務的收入進行結算和核對。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經紀人公司在再保險經紀業務上的財務管理更有效。 範例: 一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同時從事保險經紀業務和再保險經紀業務。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7條的要求,公司需要設立兩個獨立的帳戶,分別記錄保險經紀業務和再保險經紀業務的收入和支出。此外,公司每半年對再保險經紀業務的收入進行結算,以確保財務管理的準確性和適時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分別記帳,記載相關收支情形。經紀人公司辦理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