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因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執行或經營業務過程中,如果因為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導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到損害,則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為了舉例闡明此條規定,可參考以下案例: 在購買保險時,個人執業經紀人未能正確理解要保人的需求,導致購買的保險方案無法涵蓋要保人所需要的保障範圍,當要保人在事故發生時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時,個人執業經紀人可能需要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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