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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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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因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執行或經營業務過程中,如果因為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導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到損害,則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為了舉例闡明此條規定,可參考以下案例: 在購買保險時,個人執業經紀人未能正確理解要保人的需求,導致購買的保險方案無法涵蓋要保人所需要的保障範圍,當要保人在事故發生時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時,個人執業經紀人可能需要負賠償責任。

  • 錯誤名詞
  • 要保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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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因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