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40

快速跳轉
  1. 1.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在此限。
  2. 2.要保人以本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之票據繳交保險費,非經要保人出具聲明書者,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不得收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0條,有以下幾個重要規定: 1.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一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和銀行在受到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的保險費時,應直接將全部金額交給保險業公司。然而,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可以不受此限制。 2. 要保人以非本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之票據繳交保險費,非經要保人出具聲明書者,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不得收受。 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要保人使用非本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名義開立票據來支付保險費,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和銀行只有在要保人提供聲明書的情況下才能接受這些票據。 參考資料: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7109

  • 要保人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但經營再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