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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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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
  2. 2.前項應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1條: 1.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這意味著,當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受到要保人委託,代為收取和轉付保險費時,他們應該保存相關的收費紀錄和代收轉付保險費的收據憑證影本。 2. 前項應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根據這條規定,相關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 要保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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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