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1條: 1.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這意味著,當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受到要保人委託,代為收取和轉付保險費時,他們應該保存相關的收費紀錄和代收轉付保險費的收據憑證影本。 2. 前項應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根據這條規定,相關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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