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42

快速跳轉
  1. 1.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
  2. 2.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
  3. 3.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所在地明顯之處。
  4. 4.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於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 根據此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以及銀行在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時,必須有固定的營業所在地,並且不能設立在保險公司的總公司或分支機構內。 2.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 根據此條規定,經紀人公司或銀行若執業證照的登記事項有任何變更,必須在三十日內提交變更登記表,並支付主管機關所指定的規費,以換發更新的執業證照。 3.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所在地明顯之處。 根據此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以及銀行必須將執業證照的正本在營業所在地明顯的地方懸掛展示。 4.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於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根據此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以及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聘用的經紀人,在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的正本或影本,並出示相關的服務證件。 以上的解釋和例子,根據《保險業監理條例》以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資料進行解析。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經紀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