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6 條規定了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在成立或改選時需要進行的事項以及公開揭露的內容。 根據該條第 1 項,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在成立或改選時,應分報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的有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這表示在成立或改選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時,需要向內政部以及主管機關報告其章程、會員名冊以及理監事名冊。 根據該條第 2 項,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應在其網站上公開揭露多個事項,包括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這表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需要在其網站上公開揭露這些相關資訊,以便公眾和主管機關查詢。 有關此條規的範例資料: 根據《保險經紀人(經紀公司)與節能減碳專業服務人員(公司)核可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的經紀公司應將章程、股東及董事名冊、設立簽告書及其他依法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此範例資料顯示了保險業相關的其他法規,並且涉及到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在成立或改選時需要提供的文件,如章程、股東及董事名冊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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