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7條的規定: 1. 如果經紀人公司最近一年內沒有違反法令並受到主管機關處分,則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 參考資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2. 經紀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時,需要任命一位經紀人簽署工作,並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 申請書,並載明分公司名稱和所在地。 - 董事會決議增設分公司的會議紀錄。 -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的身分證明和符合第13條所定資格條件的證明。 - 任用的經紀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的證明,例如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 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出的文件。 參考資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3. 經紀人公司在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公司後的六個月內,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分公司經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和第十一款情事之書面聲明,以及經紀人出具無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情事之書面聲明,以申請核發分公司執業證照。 參考資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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