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之一的人不得担任经纪人公司的负责人: 1.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受辅助宣告但尚未撤销。 2. 曾犯有罪判决确定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的罪行。 3. 曾犯有罪判决确定的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侵占、诈欺、背信罪行中尚未执行、执行完毕但缓刑期未满或赦免后不满10年的情况。 4. 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控公司法、信托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信用合作社法、农业金融法、农会法、渔会法、洗钱防制法、恐怖主义资金防制法、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或其他金融管理法被判刑但尚未执行、执行完毕但缓刑期未满或赦免后不满5年的情况。 5. 被宣告破产或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但尚未恢复权利。 6. 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的负责人,破产结束但不满5年,或调和未履行。 7. 有重大损失信用的情况尚未了结或结束后不满5年。 8. 根据保险法、银行法、金控公司法、信托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信用合作社法、农业金融法、农会法、渔会法、公平交易法、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的规定,受主管机关命令撤换或解任的情况,但未满5年。 9. 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他不诚信或不正当活动,表明不适任。 10. 任职于保险业及相关公会的现职人员。但所任职的保险业与经纪人公司有投资关系,且无董事长、有限公司组织形态的经纪人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互相兼任,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该保险业人员可以担任经纪人公司的负责人。 11. 已注册为其他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经纪人公司或银行的保险业务员。 12. 相关执业许可证被主管机关根据保险法第167条之一或第167条之二规定注销,未满5年。 13. 涉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保险从业人员特种或普通考试重大舞弊行为,有期徒刑裁定确定的情况。 14. 曾犯有罪判决确定的伪造文件、妨害秘密、重利、损害债权罪行或违反税捐稽征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规定,经宣告有期徒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完毕但缓刑期未满或赦免后不满5年的情况。 15. 曾犯有罪判决确定的贪污治罪条例之罪行,尚未执行、执行完毕但缓刑期未满或赦免后不满5年的情况。 16. 使用票据被拒绝往来但期满或期满后三年内仍有存款不足退票记录的情况。 17. 曾担任保险代理人公司、经纪人公司或保险公证人公司的董事、监察人或总经理,在任职期间,该公司受保险法第164条之一第一款处分或受第167条之二废止许可并注销执业许可证的处分,未满3年。 根据规定,负责人指的是经纪人公司的董事、监察人、总经理、与业务相关的副总经理、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的主管、分公司经理人或具有相同职责的人。 根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一条后段、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前段、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七十条和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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