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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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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十年。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廢止前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權。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 八、依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公平交易法、廢止前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 九、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任。 十、任職保險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但所任職之保險業與經紀人公司有投資關,且無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總經理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准者,該保險業人員得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 十一、已登錄為其他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保險業務員。 十二、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註銷,尚未滿五年。 十三、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或普通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 十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十五、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十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或期滿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十七、曾充任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而於任職期間,該公司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或受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2. 2.前項所稱負責人,指經紀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分公司經理人或職責相當之人。
  3. 3.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之一的人不得担任经纪人公司的负责人: 1.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受辅助宣告但尚未撤销。 2. 曾犯有罪判决确定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的罪行。 3. 曾犯有罪判决确定的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侵占、诈欺、背信罪行中尚未执行、执行完毕但缓刑期未满或赦免后不满10年的情况。 4. 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控公司法、信托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信用合作社法、农业金融法、农会法、渔会法、洗钱防制法、恐怖主义资金防制法、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或其他金融管理法被判刑但尚未执行、执行完毕但缓刑期未满或赦免后不满5年的情况。 5. 被宣告破产或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但尚未恢复权利。 6. 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的负责人,破产结束但不满5年,或调和未履行。 7. 有重大损失信用的情况尚未了结或结束后不满5年。 8. 根据保险法、银行法、金控公司法、信托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信用合作社法、农业金融法、农会法、渔会法、公平交易法、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的规定,受主管机关命令撤换或解任的情况,但未满5年。 9. 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他不诚信或不正当活动,表明不适任。 10. 任职于保险业及相关公会的现职人员。但所任职的保险业与经纪人公司有投资关系,且无董事长、有限公司组织形态的经纪人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互相兼任,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该保险业人员可以担任经纪人公司的负责人。 11. 已注册为其他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经纪人公司或银行的保险业务员。 12. 相关执业许可证被主管机关根据保险法第167条之一或第167条之二规定注销,未满5年。 13. 涉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保险从业人员特种或普通考试重大舞弊行为,有期徒刑裁定确定的情况。 14. 曾犯有罪判决确定的伪造文件、妨害秘密、重利、损害债权罪行或违反税捐稽征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规定,经宣告有期徒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完毕但缓刑期未满或赦免后不满5年的情况。 15. 曾犯有罪判决确定的贪污治罪条例之罪行,尚未执行、执行完毕但缓刑期未满或赦免后不满5年的情况。 16. 使用票据被拒绝往来但期满或期满后三年内仍有存款不足退票记录的情况。 17. 曾担任保险代理人公司、经纪人公司或保险公证人公司的董事、监察人或总经理,在任职期间,该公司受保险法第164条之一第一款处分或受第167条之二废止许可并注销执业许可证的处分,未满3年。 根据规定,负责人指的是经纪人公司的董事、监察人、总经理、与业务相关的副总经理、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的主管、分公司经理人或具有相同职责的人。 根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一条后段、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前段、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七十条和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規
  • 偽造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背信罪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票券金融管理法法規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信用合作社法法規
  • 農業金融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廢止名詞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法規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法規
  • 裁定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
  • 註銷名詞
  • 裁判名詞
  • 損害債權罪名詞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著作權法法規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退票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
  • 所稱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保險法164-1條文
  • 保險法167-1條文
  • 保險法167-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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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