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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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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執行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工作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擔任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簽署工作二年以上。 3.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必須具備以上提到的其中一項資格。例如,個人可以通過畢業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並在保險公司工作超過三年並且表現優良來符合第一項資格要求。要注意的是,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經紀人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有效地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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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