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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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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2. 2.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其他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
  3. 3.經紀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執行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4. 4.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5. 5.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應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再保險業務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 1. 經紀人公司應該有一名總經理,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而且不能有其他職責相當的人。這意味著總經理在公司內擁有最高的管理權責,負責全面監督和統籌各項業務。 2. 總經理不能同時擔任其他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也不得擔任其他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的董事。這樣的限制目的在確保總經理專注於自身公司的業務管理,避免利益衝突和資源的分散。 3. 總經理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擔任保險業務經理等職務五年以上,且表現優良;二、從事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工作五年以上;三、具備足夠的保險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經驗,以有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這些要求確保總經理具備相應的學歷背景、工作經驗或專業能力,以適當地執行和管理保險經紀業務。 4. 總經理的委任和解任應該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這項規定要求公司將總經理的委任和解任行為正式登記,以確保這些人的身份和責任在法律上明確和可執行。 5. 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的主管,應該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且從事再保險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這樣的要求確保再保險經紀業務的主管具有相應的學術背景和實際經驗,能夠有效地執行該業務。 以上就是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2條的逐條釋義。相關資料可以從《保險業監理暫行條例》、《公司法》和《保險經紀人業務辦理作業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中獲得。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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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經紀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