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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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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申請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文件。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名冊。 六、任用之經紀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二)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申請許可者,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八小時以上之證明,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 七、任用之經紀人身分證明。 八、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及任用之經紀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九、營業計畫書。 十、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十一、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前項第九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場地設備概況。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3. 3.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4. 4.銀行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11条的规定,银行申请兼营保险经纪业务或增加业务种类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进行申请: 1. 申请书。 2. 经营许可影本。 3. 公司章程或相当于公司章程的文件。 4.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纪录。 5. 董事(理事)及监察人(监事)名册。 6. 任用的经纪人有效的实习执业证照影本,或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的证明及以下证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的经纪人最近一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的职前教育证明。 (二)取得职前教育证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的职前教育证明及最近一年内受到在职教育训练十八小时以上的证明。提供最近一年受到在职教育训练十八小时以上的证明者,其法令课程时数不得少于八小时,对待六十五岁以上客户的课程时数不得少于二小时。 (三)依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资格办理申请许可者,携带最近一年受到在职教育训练十八小时以上的证明,其法令课程时数不得少于八小时,对待六十五岁以上客户的课程时数不得少于二小时。 7. 任用的经纪人身分证明。 8. 预定部门主管、部门副主管及任用的经纪人出具无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9. 经营计划书。 10. 指拨营运资金的证明文件。 11. 预定部门主管、部门副主管的资格证明文件。 12. 其他主管机关要求提出的文件。 根据法规的规定,经营计划书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 经营业务的理念及忠实义务的执行方式。 2. 经营业务的范围。 3. 业务发展计划。 4. 组织架构及工作职掌。 5. 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 6. 未来三年财务预测。 7. 场地设备概况。 8. 其他主管机关要求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第一项文件的记载事项不完备或不充分,主管机关将驳回申请;如果情况可以补正,主管机关将给予限期补正的期限,超过期限仍未补正的,将駁回申請。另外,如果银行经获得许可后,主管机关发现其提交的文件有不实记载的情况,主管机关有权撤销其兼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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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銀行申請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