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11条的规定,银行申请兼营保险经纪业务或增加业务种类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进行申请: 1. 申请书。 2. 经营许可影本。 3. 公司章程或相当于公司章程的文件。 4.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纪录。 5. 董事(理事)及监察人(监事)名册。 6. 任用的经纪人有效的实习执业证照影本,或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的证明及以下证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的经纪人最近一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的职前教育证明。 (二)取得职前教育证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的职前教育证明及最近一年内受到在职教育训练十八小时以上的证明。提供最近一年受到在职教育训练十八小时以上的证明者,其法令课程时数不得少于八小时,对待六十五岁以上客户的课程时数不得少于二小时。 (三)依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资格办理申请许可者,携带最近一年受到在职教育训练十八小时以上的证明,其法令课程时数不得少于八小时,对待六十五岁以上客户的课程时数不得少于二小时。 7. 任用的经纪人身分证明。 8. 预定部门主管、部门副主管及任用的经纪人出具无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9. 经营计划书。 10. 指拨营运资金的证明文件。 11. 预定部门主管、部门副主管的资格证明文件。 12. 其他主管机关要求提出的文件。 根据法规的规定,经营计划书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 经营业务的理念及忠实义务的执行方式。 2. 经营业务的范围。 3. 业务发展计划。 4. 组织架构及工作职掌。 5. 招揽处理制度及程序。 6. 未来三年财务预测。 7. 场地设备概况。 8. 其他主管机关要求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第一项文件的记载事项不完备或不充分,主管机关将驳回申请;如果情况可以补正,主管机关将给予限期补正的期限,超过期限仍未补正的,将駁回申請。另外,如果银行经获得许可后,主管机关发现其提交的文件有不实记载的情况,主管机关有权撤销其兼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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