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了有關經紀人公司董事變更、經紀人公司對擬選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程序以及經紀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變更的要求。根據第1項規定,經紀人公司在選任新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對外代表公司的董事後必須在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包括無違反法規之書面聲明和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如果公司不符合資格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限期要求經紀人公司進行調整。第2項允許經紀人公司在選任或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對外代表公司的董事之前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認可。根據第3項規定,經紀人公司在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變更後十五日內,應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相關文件。第4項規定了經紀人公司營業所在地和實收資本額變更的報備要求。最後,根據第5項規定,有關程序和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和經紀人公會制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也同樣如此。 (參考資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金管會保險局網站,https://www.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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