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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2.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3.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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