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了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執行簽署工作上的一些要求和程序。根據第1款,當一名經紀人離職後,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在離職後15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回收經紀人的執業證照,同時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根據第2款,如果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經持有執業證照,則應在增加或變更經紀人後的7天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最後,根據第3款,報備的具體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來制定。這些要求和程序旨在確保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的管理和運作符合相關的規範和規定。 參考資料: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相關文件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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