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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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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2. 2.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3. 3.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了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在執行簽署工作上的一些要求和程序。根據第1款,當一名經紀人離職後,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在離職後15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回收經紀人的執業證照,同時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根據第2款,如果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經持有執業證照,則應在增加或變更經紀人後的7天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最後,根據第3款,報備的具體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來制定。這些要求和程序旨在確保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的管理和運作符合相關的規範和規定。 參考資料: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相關文件和指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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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