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8條的規定,經紀人公司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在最近三年內具有健全的業務經營績效和安全的財務能力。 2. 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受到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所規定的處分,或者受到處分後,其違法情況已經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在申請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時,經紀人公司需要提供相關文件、財務和業務管理等材料,並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相關參考資料: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日期:109年12月31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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