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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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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2. 2.經紀人公司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8條的規定,經紀人公司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在最近三年內具有健全的業務經營績效和安全的財務能力。 2. 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受到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所規定的處分,或者受到處分後,其違法情況已經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在申請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時,經紀人公司需要提供相關文件、財務和業務管理等材料,並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相關參考資料: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日期:109年12月31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法規
  • 保險法167-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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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經紀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