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6條,公證人在獲得許可登記後的六個月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如果在屆期內未申請或未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主管機關將會廢止其許可登記。 例如,如果一位公證人在獲得許可登記後的六個月內沒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主管機關就有權廢止該公證人的許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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