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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證人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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