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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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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一、停業。 二、復業。 三、解散。
  2. 2.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3. 3.公證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提出。
  4. 4.公證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及註銷執業證照。
  5. 5.公證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
  6. 6.公證人公司如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情事,未辦理繳銷所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公證人應於公證人公司停業或解散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註銷登記。
  7. 7.前項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公證人公司有停業、復業、解散等情況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進行登記。個人執業的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時,則需要在事實發生後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的停業期間最長為一年,如果有正當理由則可以申請延長,但僅限一次。未在停業期間屆滿時並按照規定任用新的公證人進行復業的話,主管機關將廢止登記並註銷執業證照。在申請停業時,公證人公司需要繳銷所任用公證人的執業證照;若申請解散則需要繳銷所任用公證人及公司的執業證照。若公證人公司違反前述規定,未繳銷任用公證人的執業證照,那麼該公證人應在公司停業或解散的三十天內,提供相關文件並委由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註銷登記。至於具體的作業要點,則是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制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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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公證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