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公證人公司有停業、復業、解散等情況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進行登記。個人執業的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時,則需要在事實發生後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公證人公司的停業期間最長為一年,如果有正當理由則可以申請延長,但僅限一次。未在停業期間屆滿時並按照規定任用新的公證人進行復業的話,主管機關將廢止登記並註銷執業證照。在申請停業時,公證人公司需要繳銷所任用公證人的執業證照;若申請解散則需要繳銷所任用公證人及公司的執業證照。若公證人公司違反前述規定,未繳銷任用公證人的執業證照,那麼該公證人應在公司停業或解散的三十天內,提供相關文件並委由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註銷登記。至於具體的作業要點,則是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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