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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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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執業公證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在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時,需要繳交主管機關所定的規費,並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書、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以及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的證明。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保險公證人是指取得保險公證業務執業證照的人,其主要業務是提供保險相關的公證服務,確認保險契約的內容及相關事項屬實性,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在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時,個人執業公證人需要提交申請書,這是一份正式的申請文件,用以表明個人的申請意向和相關資訊。 此外,個人執業公證人還需要提供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保證金是一種為確保公證人履行職責而收取的金額,用於保證公證人的行為正確合法。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是指公證人為其在執行公證業務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違法行為或錯誤所產生的損害負責,而購買的保險產品。 最後,根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需要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這是為了讓公證人能夠與同行業人士保持聯繫,共同提高專業水準,並且遵守相關的行業規範和倫理準則。 總而言之,以上是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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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