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公司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 四、董事、監察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聲明書及董事長、總經理、任用之公證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情事之證明。 五、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9條,公證人公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前,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和投保專業責任保險的保險單副本。 3. 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名冊。 4. 董事、監察人發出的聲明書,聲明符合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況;董事長、總經理、公證人出具的證明,證明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和第十一款規定的情況。 5. 根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的證明。 6.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根據台灣經濟部財政部於2007年修訂的《公證業規則》(以下稱規則),公證人公司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時,需要提供申請書、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董事、監察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聲明書及董事長、總經理、任用之公證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情事之證明、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的文件。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財政部《公證業規則修正草案說明稿》,2006年8月23日修訂。 2. 《公證業規則》修訂文本,2007年11月20日經濟部公告。 3. 《公證業規則》相關法規及解釋註釋,經濟部公證科官方網站,https://notary.moea.gov.tw/,查閱日期: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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