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20

快速跳轉
  1. 1.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證人公司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
  2. 2.公證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領執業證照。 二、主管機關認可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三、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四、最近三年公證人列有所得來源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切結書之扣繳憑單或其他有執業實績證明之文件。 五、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聲明書。 六、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證人公司任用公證人的執業證照有效期為五年,必須在到期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的手續,否則不得執行業務。 當公證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必須繳交由主管機關所指定的規費,並檢附以下文件: 一、原領執業證照。 二、主管機關認可的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三、繳存保證金的證明和投保專業責任保險的保險單副本。 四、最近三年的公證人列有所得來源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切結書之扣繳憑單或其他有執業實績證明的文件。 五、聲明書,聲明沒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列舉的情事。 六、加入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的證明,依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需要提出的文件。 如果公證人未在證照到期前辦理換發手續,則不能執行公證業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在執業期間持續接受教育訓練,並且符合法律要求,以提供高品質的公證服務。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第 110 卷第 24 期/民國 110 年 6 月 10 日/國政司八字第 110040766 號令: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 行政院公報第 108 卷第 14 期/民國 108 年 3 月 7 日/國保金管字第 1080300664 號令: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證人公司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