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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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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四、未於第二十條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 五、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申報業務及財務報表。 六、未依規定繳交罰鍰、監理年費、檢查費及其他規費。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公證人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1. 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該規定可能涉及保險公證人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或未達到執業的資格要求。 2. 有第6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此處指的是公證人可能存在第6條第1項規定中所列舉的違法行為,例如虛報業績或詐欺等。 3. 違反第7條第2項或第4項規定:根據第7條第2項或第4項規定,公證人要遵守相關的業務行為規範,例如恰當地保存業務資料或遵守公證手續等。 4. 未於第20條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公證人在換發執業證照的期限內未提出申請。 5. 未依第32條規定申報業務及財務報表:根據第32條的規定,公證人需按時申報其業務和財務報表。 6. 未依規定繳交罰鍰、監理年費、檢查費及其他規費:公證人未按時繳納相應的罰款、監理年費、檢查費或其他相關規費。 7.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公證人可能有其他違反法規或規範的情況。 此外,需注意參考了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進行回答,並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需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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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公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