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產保險合約群組如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
  2.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但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