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法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1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 根據最新的資料,根據保險業監理規則第17號公報及第4條、第5條的規定,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適用保費分攤法時,應根據已發生的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已發生理賠負債是指根據精算假設在衡量日計算的與過去服務有關的履約現金流量。然而,如果未來預計在理賠發生日之後的一年內支付或收取現金流量,則履約現金流量不需要反映貨幣時間價值和財務風險的影響數。 2.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但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 依照最新的資料,已發生理賠負債是根據第17號公報規範及第4條、第5條的精算假設經過衡量日計算,涉及到與過去服務有關的履約現金流量。然而,如果預計未來的現金流量將在理賠發生日起的一年內支付或收取,則履約現金流量可以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和財務風險的影響數。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並且引用了最新的相關資料來支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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