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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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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提存各種準備金,除前條折現率假設外,其他假設應依據公司及相關實際經驗資料採用最佳估計假設定之。
  2. 2.有關發生率假設,如該實際經驗發生率資料不足且未具可信度,應併同下列資料依實際經驗發生率資料之可信度精算原理定之: 一、政府機關依據各地區人口資料編製公布之生命表。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經驗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
  3. 3.前項實際經驗發生率資料可信度計算原則及其他精算假設應依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頒布之相關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5 條,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時,除了折現率假設外,其他假設應根據公司及相關實際經驗資料採用最佳估計假設定。如果實際經驗發生率資料不足或者不具可信度,則應根據政府機關依據各地區人口資料編製公布的生命表、主管機關指定的經驗生命表、年金表以及其他相關經驗表來衡量可信度依據及精算原則。這些計算原則和其他精算假設應參照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發布的相關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來進行。 範例: 根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需要估計未來的保險費準備金,他們可以利用過去的實際經驗資料做最佳估計。例如,如果一家人身保險公司需要預估未來一年的死亡發生率,他們可以參考過去幾年的死亡率統計數據以及相關的經驗生命表、年金表來進行估算。如果實際經驗資料不足或者可信度不足以依賴,則他們還可以參考政府機關公布的生命表或者主管機關指定的經驗表來進一步評估可信度。最終,根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的相關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保險公司可以使用這些資料和原則來制定最適當的假設並計算保險費準備金。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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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除前條折現率假設外,其他假設應依據公司及相關實際經驗資料採用最佳估計假設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