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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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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