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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產保險合約群組如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
  2. 前項剩餘保障負債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分別計算下列二項之和: 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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