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4條如下: 1. 該條規定指出,財產保險業銷售的保險商品如果存在可區分的單一商品或勞務,就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的規範來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以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需要提存的服務合約準備金。 2. 這項準則中提到的服務合約負債的衡量方法,應根據第十五號公報的規範以及主管機關核定的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範來進行處理。 由於此問題是針對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4條進行解釋,因此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用來支持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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