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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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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保險銷售之保險商品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
  2. 2.前項服務合約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及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範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4條如下: 1. 該條規定指出,財產保險業銷售的保險商品如果存在可區分的單一商品或勞務,就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的規範來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以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需要提存的服務合約準備金。 2. 這項準則中提到的服務合約負債的衡量方法,應根據第十五號公報的規範以及主管機關核定的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範來進行處理。 由於此問題是針對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4條進行解釋,因此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用來支持該解釋。

  • 名詞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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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4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