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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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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保險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但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准。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之重大災情,其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全體財產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3. 3.第一項各款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5條的規定,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的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以下項目: 1.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為應對未來可能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付的巨額賠款而提存的準備金。這些重大事故需符合政府公告的重大災情,並且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的累計自留賠款合計需達到3000萬台幣,而全體財產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需達到20億台幣以上。 2.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為應對各種險別的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的準備金。 3. 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當公司有特殊需要時,可依情況加提與沖減特別準備金,但需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此外,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公報的規範,每年對於以上各款特別準備金的新增提存數應在扣除所得稅後,將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 參考資料: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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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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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5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