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5條的規定,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的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以下項目: 1.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為應對未來可能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付的巨額賠款而提存的準備金。這些重大事故需符合政府公告的重大災情,並且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的累計自留賠款合計需達到3000萬台幣,而全體財產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需達到20億台幣以上。 2.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為應對各種險別的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的準備金。 3. 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當公司有特殊需要時,可依情況加提與沖減特別準備金,但需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此外,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公報的規範,每年對於以上各款特別準備金的新增提存數應在扣除所得稅後,將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 參考資料: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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