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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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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保險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2. 2.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3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財產保險業銷售的保險商品,如果其合約在經過合併或分離後可以完整判斷,而且屬於不具有裁量參與特性的投資合約,則應按照第9號公報的規定,提存具有金融商品性質的保險合約準備金。這些保險合約準備金的衡量方式可以是按照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負債,或按照攤銷後成本衡量的金融負債。 2.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前項提到的金融負債的衡量方法,應按照主管機關核定的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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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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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3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