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3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財產保險業銷售的保險商品,如果其合約在經過合併或分離後可以完整判斷,而且屬於不具有裁量參與特性的投資合約,則應按照第9號公報的規定,提存具有金融商品性質的保險合約準備金。這些保險合約準備金的衡量方式可以是按照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負債,或按照攤銷後成本衡量的金融負債。 2.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前項提到的金融負債的衡量方法,應按照主管機關核定的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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