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7條的規定,財產保險業在自留業務中應按險別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具體規定如下: 1. 第一款:當某種險的實際賠款扣除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後的餘額低於預期賠款時,財產保險業應將差額的百分之十五提存為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2. 第二款:當某種險的實際賠款扣除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後的餘額超過預期賠款時,超過部分可以用已提存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進行沖減。如果該險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以沖減,則可以使用其他險別已提存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進行沖減。沖減的險別和金額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處理並報備。 3. 第三款:當各種險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當年度的自留滿期金額的百分之六十時,超過部分應根據收回規定進行處理。但傷害保險和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的收回應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第二項中提到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的收回,主管機關可以基於保險業穩健發展的需要另行指定或限制其用途。 最後,第三款中提到的沖減或收回金額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的規範扣除所得稅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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