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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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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保險對於自留業務,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定價之預期賠款時,財產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十五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二、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超過定價之預期賠款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如該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時,得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所沖減之險別及金額應依主管機關訂定應注意事項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金額之百分之六十時,其超過部分,應依收回規定處理。但傷害保險及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收回,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2. 2.前項第三款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收回,主管機關得基於保險業穩健發展之需,另行指定或限制其用途。
  3.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各險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7條的規定,財產保險業在自留業務中應按險別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具體規定如下: 1. 第一款:當某種險的實際賠款扣除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後的餘額低於預期賠款時,財產保險業應將差額的百分之十五提存為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2. 第二款:當某種險的實際賠款扣除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後的餘額超過預期賠款時,超過部分可以用已提存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進行沖減。如果該險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以沖減,則可以使用其他險別已提存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進行沖減。沖減的險別和金額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處理並報備。 3. 第三款:當各種險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當年度的自留滿期金額的百分之六十時,超過部分應根據收回規定進行處理。但傷害保險和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的收回應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第二項中提到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的收回,主管機關可以基於保險業穩健發展的需要另行指定或限制其用途。 最後,第三款中提到的沖減或收回金額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的規範扣除所得稅後的餘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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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7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