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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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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保險及其他性質特殊保險等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8條的規定,涉及到核能保險和其他性質特殊保險等的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和其他應遵守的事項,需要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另外,對於再保險分出業務中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準備金提取方式,也需要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的相關範例資料需要參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以及相關的主管機關規定,以確定具體的比率、計算方式和其他相關規定。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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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8 條規定:「核能保險及其他性質特殊保險等之各種準備金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