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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金管會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金管會准。
  2. 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金管會審查完竣或經金管會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金管會規定限額者,金管會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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