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中的提到,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之後,如果需要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訂定,則必須依照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辦理。除非金管會認定這些修改屬於重大變更,否則必須按照第14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備查程序。然而,如果金管會有其他相關規定,則不受此限制。具體關於該條款的範例資料以及最新資料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件,並查閱金管會的相關公告或指引文件。 (Note: As an AI language model, I don't have real-time access to the latest legal information or references. Please consult official legal sources or experts for the most accurate and up-to-dat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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