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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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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中華郵政公司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 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 三、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 四、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 五、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等文件之印製。 六、教育訓練,包括對所屬務員宣導保險商品是否合銷售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
  2. 2.中華郵政公司應依第七條第七款之評估結果,逐一審視確認前項各款所列事項與該評估結果具一致性。
  3. 3.前二項會議之內容與結果,中華郵政公司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送總經理核閱,備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
  4. 4.第一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中華郵政公司在準備銷售保險商品之前,必須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一系列事項後方可進行銷售。這些事項包括保險商品資訊揭露、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文件印製(如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以及教育訓練。該會議的內容與結果應該進行紀錄,並送交總經理核閱,以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這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經其授權的部門主管擔任召集人。 參考資料: - 臺灣法規資料庫,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4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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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中華郵政公司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