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中華郵政公司在準備銷售保險商品之前,必須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一系列事項後方可進行銷售。這些事項包括保險商品資訊揭露、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文件印製(如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以及教育訓練。該會議的內容與結果應該進行紀錄,並送交總經理核閱,以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這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經其授權的部門主管擔任召集人。 參考資料: - 臺灣法規資料庫,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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