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五、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評估風險控管機制有效性。 七、評估保險商品之特性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要求中華郵政公司在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注意以下事項: 1. 評估保險商品的妥適性和合法性。 2. 評估保險費水準和市場競爭力。 3. 評估系統行政的可行性。 4. 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包括對保險商品設計的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和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應有具體構想。 5. 在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所提到的事項,中華郵政公司在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需要評估商品的適合性和合法性,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同時,他們也需要評估保險費水準和市場競爭力,以確定商品的價格設定是否合理並能在市場中競爭。此外,評估系統行政的可行性意味著公司需要考慮他們所擁有的內部系統和資源是否能夠支持保險商品的管理和監督。另外,他們還需要確立合適的政策目標,並在商品設計中考慮到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和消費者權益保障等因素。最後,他們必須避免使用虛偽、詐欺、誇大宣傳等手段來宣傳保險業績,以確保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 資料來源: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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