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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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