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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郵政公司將保險商品送審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閱,並備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
  2.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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