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在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前,需要先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進行評議。該評議小組的會議紀錄應提交給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核閱,並供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查核。 該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其授權的部門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由相關的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參加並作出決議。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中華郵政公司在提交保險商品進行審查之前,能夠經過充分的內部評估和決策程序。這樣可以保證保險商品的合規性和品質,同時也提供了交通部和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查核的資料來源。 參考資料: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金國際字第09904070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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