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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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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郵政公司將保險商品送審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閱,並備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
  2. 2.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在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前,需要先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進行評議。該評議小組的會議紀錄應提交給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核閱,並供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查核。 該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其授權的部門主管擔任召集人,並由相關的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參加並作出決議。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中華郵政公司在提交保險商品進行審查之前,能夠經過充分的內部評估和決策程序。這樣可以保證保險商品的合規性和品質,同時也提供了交通部和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查核的資料來源。 參考資料: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金國際字第09904070991號)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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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將保險商品送審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