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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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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銷售後,中華郵政公司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 一、相關法令遵循。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合度之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三、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四、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應含資產配置計畫執行情形。 五、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應含費用(率)適足性。並應另依金管會規定之分析方式辦理定價合理性分析,倘有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惡化致費率不適足者,或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者,均應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六、各類商品集中度風險分析。 七、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精算假設(包含保險單脫退率及新錢投資報酬率)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金管會所定偏離程度較大者。 八、保險商品銷售額度之追蹤情形。 九、保險商品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分析,銷售後倘未具有效性者,應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十、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事項。
  2. 2.保險商品銷售額度達預警值或銷售限額時,中華郵政公司應即時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討論應採行之因應措施。
  3. 3.依前二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所為之處理,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
  4. 4.中華郵政公司每年應定期向董事會提報保險商品銷售後對公司財務、務及清償能力影響之整體評估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中華郵政公司在銷售保險商品後,需定期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以下事項和必要的因應措施,並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正: 一、確保遵從相關法令規定。 例如,按照保險法規定,郵政公司需要遵循保險業相關法規的要求,確保銷售和管理保險商品的合法性。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 郵政公司需要針對保險商品的銷售和服務,制定相應的措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公平、透明且合適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三、評估業務策略和未來清償能力的影響。 郵政公司需要評估業務策略和潛在風險,確保保險商品的經營策略和未來清償能力得到適當管理和監控。 四、評估資產負債配置的合理性。 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商品,郵政公司需考慮資產配置計劃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負債的配置適當。 五、評估保險商品的定價合理性。 郵政公司需要進行定價合理性分析,包括確定費用(率)的適足性,以確保保險商品的價格合理。 六、評估各類商品的集中度風險。 郵政公司需要評估各類商品的集中度風險,確保風險得到適當的分散和管理。 七、對主力人身保險商品的送審精算假設進行分析。 郵政公司需要對主力人身保險商品的送審精算假設進行評估,包括保險單脫退率和新錢投資報酬率等因素,並分析實際銷售後的經驗差異,以確保符合金融監管機構所規定的偏離程度。 如果以上各項檢視結果需要進行調整和修正,相關內容應經過總經理核可後,提報董事會審議。

  • 法令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報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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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保險商品銷售後,中華郵政公司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