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中華郵政公司在銷售保險商品後,需定期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以下事項和必要的因應措施,並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正: 一、確保遵從相關法令規定。 例如,按照保險法規定,郵政公司需要遵循保險業相關法規的要求,確保銷售和管理保險商品的合法性。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 郵政公司需要針對保險商品的銷售和服務,制定相應的措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公平、透明且合適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三、評估業務策略和未來清償能力的影響。 郵政公司需要評估業務策略和潛在風險,確保保險商品的經營策略和未來清償能力得到適當管理和監控。 四、評估資產負債配置的合理性。 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商品,郵政公司需考慮資產配置計劃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負債的配置適當。 五、評估保險商品的定價合理性。 郵政公司需要進行定價合理性分析,包括確定費用(率)的適足性,以確保保險商品的價格合理。 六、評估各類商品的集中度風險。 郵政公司需要評估各類商品的集中度風險,確保風險得到適當的分散和管理。 七、對主力人身保險商品的送審精算假設進行分析。 郵政公司需要對主力人身保險商品的送審精算假設進行評估,包括保險單脫退率和新錢投資報酬率等因素,並分析實際銷售後的經驗差異,以確保符合金融監管機構所規定的偏離程度。 如果以上各項檢視結果需要進行調整和修正,相關內容應經過總經理核可後,提報董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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