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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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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保險商品是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該法第四條所經營的商品。其中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以及金管會所指定的相關資料。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以下的文件: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法(查詢日期:2021年3月)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或指引文件(查詢日期:2021年3月) 例如,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四條,中華郵政公司可以經營各種類型的人壽保險商品,如定期人壽保險、投資型人壽保險等。而「保險單條款」指的是保險契約中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等。「要保書」則是要保人填寫的申請表格,內容通常包括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保額要求等。金管會則可能會制定相關的公告或指引文件,來規範中華郵政公司在營運保險商品時的相關資料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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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