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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郵政公司應邀出(列)席金管會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主管人員代表出(列)席。出(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出書面報告,並陳報總經理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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