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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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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應邀出(列)席金管會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主管人員代表出(列)席。出(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出書面報告,並陳報總經理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22條,中華郵政公司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召開的保險商品審查會派遣至少一位熟悉該保險商品的主管人員代表出席。出席人員在審查會議之前應詳細閱讀會議資料,在審查會議之後,應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交書面報告,對重大爭議和主要結論進行匯報,並提交總經理審閱。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我會根據相關法律和資料提供以下解釋: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中華郵政公司應派遣至少一位熟悉該保險商品的主管人員代表出席保險商品審查會。出席人員在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並在會議後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交書面報告,對重大爭議和主要結論進行匯報,並提交總經理審閱。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定期召開保險商品審查會,以審查中華郵政公司所提供的保險商品。當中華郵政公司參與該審查會時,應指派至少一位熟悉相關保險商品的主管人員代表公司出席會議。在出席會議之前,代表人員應詳閱會議資料,以了解即將審查的保險商品的內容。在會議結束後,代表人員應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交書面報告,匯報會議中的重大爭議和主要結論。這份報告需要經過公司總經理的審閱。 請注意,我的回答僅僅是根據給出的法條和資料提供的一般解釋。該法條可能還有其他細節和規定,需要仔細參考法律文件和相關資料以獲得更詳細和確切的理解。請確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法規和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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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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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應邀出(列)席金管會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