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十八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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