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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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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 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資產營運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各等郵局經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5 條,「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資產營運處處長。五、中華郵政公司各等郵局經理。」 根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基本法第十三條,中華郵政公司之監事會由五人至十一人組成,其中包括一名董事會代表監察人。根據郵政法第十五條,中華郵政公司之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中華郵政公司組織規程,中華郵政公司設有總稽核、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一職。根據中華郵政公司組織規程,中華郵政公司設有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資產營運處處長,分別負責簡易壽險、資金運用和資產營運業務。此外,根據中華郵政公司組織規程,各等郵局皆設有經理。 例如,如果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對於該業務監管不當,可能造成保險錯誤或損壞的情況。舉例來說,假設某中華郵政公司郵局經理對於簡易壽險業務的稽核不嚴格,未能發現保單中的重要錯誤,導致保險公司為無法支付的索賠向客戶支付了存款。這種情況下,該經理可能被追究責任並處罰。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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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