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 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資產營運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各等郵局經理。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 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資產營運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各等郵局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