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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 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資產營運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各等郵局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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